上诉人罗**、梁**因与被上诉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双方于2011年11月15日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为租赁合同,且说明了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租金。而一审法院却直接认定为土地买卖合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程序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均为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三、一审法院判决时遗漏诉讼请求,也是存在瑕疵的。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陈**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从平治村杜立坤等人中将承包土地4亩地以租赁方式买下...(本文书还有2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