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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石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4
  •  
  • 【案例概要】

    自诉人周*芬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周*芬诉称:

    2014年11月26日下午18时,自诉人周*芬在石林县沙灰路待客处因与被告人发生经济纠纷,被被告人用水烟筒打伤额头左部,致自诉人受伤。事发后,自诉人同事立即报警,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引发本次纠纷的主要责任在于自诉人一方,自诉人存在严重过错,自诉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人姜**辩称:1、被告人没有伤害自诉人的主观故意;2...(本文书还有188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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