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传唤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和解为由申请本案调解至2020年5月22日,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1、撤销(2019)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审理中,认定有商品房预售备案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即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的认定错误。商品房预售备案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并非为商品房合法购买的完全因素。因为在商品房的购买过程中,要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支付相应的对价和办理相关的手续。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支付任何的房款和真实购买商品房的意思表示,具体表...(本文书还有2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