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康城公司)、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持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到产权机关备案;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确认第三人长城资产丧失抵押权;4.被告和第三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原告将其自有房屋产权调换给被告,被告安*原告房屋一套;原告保证2011年5月24日前完成搬迁验收。2014年4月22日,被告将案涉回迁房交付原告。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并未协助原告为案涉房产...(本文书还有2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