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康城公司)、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持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到产权机关备案;2.确认第三人长城资产丧失抵押权;3.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天***小区商品房一套。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房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实际进户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被告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属登...(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