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日出康城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辩及举证。
第三人长城资产辩称:因案涉房屋所在的天***小区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第三人实现抵押权时房屋一并处理,所以原告要求办理权属登记备案不成立;原告请求确认第三人丧失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第三人的抵押权已经登记,合法存续中,不存在丧失抵押权的问题;原告诉请被告与第三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在第三人未收到被告偿还欠款下,原告请求第三人与被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与第三人无关;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与第三人无关。综上,原告无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要求第三人放弃或解除抵押权,已经抵押给第三人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可再行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因此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本文书还有2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