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某于2008年3月7日起,到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公司”)仓储科担任仓储保管员,2011年11月21日担任仓储科原料班长,负责仓储科水泥和大宗原料的收、发货管理。2013年6月份期间,山东电建二公司承建信发公司的发热电厂35万超临界机组的基础建设和安装,该工程由信发公司向山东电建二公司供应水泥。被告人黄某熟悉信发公司和供货水泥厂之间的购销方式,知道信发公司在向水泥厂购买水泥后过磅时,存在不实时核对购销清单的漏洞,于是产生了在水泥厂发货给信发公司之后、货物未入库之前将水泥卖掉,然后再冒充承建方制作虚假发货单冒报水泥使用量,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想法。为达到目的,黄某找到了其熟悉的、平时经常为信发公司运输水泥的货车司机马某某(另案处理)协商此事,两人商定由被告人黄某负责联系厂家、马某某负责销售。当月12日,被告人黄某联系田东水泥厂的发货员,要求对方按照其提供的...(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