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辩称:城开公司与贾*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贾*已经依据协议履行,将其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土地证**房屋交给了城开公司,城开公司既是开发商也是拆迁人。案外人郭朝靖是城开公司员工,其所涉及的职务侵占案件并非发生在案***小区,城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贾*与其单位职员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贾*在2011年购买了刘*的原拆迁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收到房款后向贾*出具了收据。刘*在出庭作证时称没有卖过房屋,对自己出具的收据称不知情,明显违背事实不应予以认定。城开公司与刘*恶意串通损害贾*的利益。二审期间,城开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刘*及贾*进行了询问,至今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没有任何结论。城开公司作为拆迁人都是提前走访排查,在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城开公司不可能与贾*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法院维持原判决,驳回城开公司的再审请求。
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城开公司履行贾*、...(本文书还有2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