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陈*系中医药大学实验实训中心办公室职员,2017年9月16日,其以中医药大学有实验室要进行改造为由,向天峰公司收取预付款80,000元,后于次日以中医药大学名义与天峰公司在中医药大学实验实训中心办公室内签订了《实验室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天峰公司包工包料对中医药大学实验楼细胞培养室及机能实验室进行装修、改造,工程自2017年9月25日开工,于2017年11月20日峻工,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50,000元,并加盖中医药大学实验实训中心公章。合同签订后一直没有实际实施,现涉案人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羁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案外人陈*系中医药大学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本身是没有对外签订装修合同代理权限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实验仪器采购、管理等事务。但其以中医药大学有实验室要进行改造为由,与天峰公司商谈装修事宜、在中医药大学的办公场所内与天峰公司签订合同并在主任...(本文书还有2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