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牡丹江罗*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斯宝公司)与被申诉人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3日作出(2010)牡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黑民监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罗*斯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高*,被申诉人市二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斯宝公司申诉称:第一、该调解书的作出是罗*斯宝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违法羁押期间,为换取人身自由,被强制达成的调解,违反了罗*斯宝公司的自愿原则。故(2010)牡民初字第5号调解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剥夺罗*斯宝公司全部诉权的前提下,进行强行调解,违反了《中华人...(本文书还有2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