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我司垫付的修理费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丁**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我司已经向无责任方赔偿了9300元车损款,并且取得了追偿权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丁**辩称,希望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我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属实;2、保险合同约定丁**应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以确定事故发生时在合法有效期间内,否则我司不承担责任;3、我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