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诉被告范**、金**第三人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关**、刘**,被告范**、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杨**,第三人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诉称:2015年7月中旬,原告的妻子接到单位政治部的命令,被派到云南挂职锻炼两年,原告和妻子经过商量决定让孩子暂时来昆明读小学,这样孩子就可以经常和妈妈在一起,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因为是临时的决定,所以各方面的准备时间都比较紧张,联系好师大附小文林校区以后,原告就赶紧张罗*在学校附近买一处二手房,这样好方便孩子上学和家里人的接送。原告通过第三人的工作人员的引领,在文林街附近看了大量的二手房,但是一直没有太合适的房子。最后,...(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