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第三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亿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九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9)青01执****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陈**购买的位于海东市××区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亿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8日,陈**与九海公司签订景都乐苑楼盘认购协议书,购买位于青海省××区房屋**房屋面积为138.95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4044元,总价款为561913.8元。陈...(本文书还有3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