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党*与被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第三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陶**、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亿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九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9)青01执****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陶**、党*购买的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区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亿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3日,陶**、党*与九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九海公司将其位于青海省××区房屋出售给陶*...(本文书还有3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