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祁**与被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第三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亿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九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执****号执行裁定,停止对位于海东市××区房屋的强制执行程序,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二、确认位于青海省××区房屋归原告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祁**和九海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房屋代码为333089,合同约定,王**、祁**购买青海省海东市××区房屋,建筑面积为,129.37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总价款为582165元,支付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于...(本文书还有3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