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6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汪秋顺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浚县农码线屯子镇荆寨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汪秋顺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5.8mg/***.
被告人汪秋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秋顺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鉴定报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实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秋...(本文书还有4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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