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提出如下请求,1、依法确定泗县学***小区**栋**室归原告所有(价值暂认定为30万左右);2、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安置登记变更手续;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4年与案外人陈**(已去世)登记结婚,1995年4月**日生育被告赵*。原告与陈**于1998年共同出资购买泗县建材新村**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陈**,产权证号为房屋所有*******,2018年11月,上述房屋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拆迁,被告故意隐瞒原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独自占有了拆迁安置房屋(学***小区**栋**室及**室,两处房屋面积相同,其中**室已经由被告于...(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