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曹**、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刚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7年4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10万元,月利率2%,借期3个月,被告陈*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拒不偿还该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曹**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陈*辩称:借款合同上的字是我签的,但当时借钱的时候曹**给她说是借款5万元,并不是借款合同上的10万元,她也没有看借款合同的内容,况且保证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围...(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