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靳**因与被上诉人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9)黑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齐**、被上诉人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和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9)黑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王**和靳**虽曾为王*贵借款进行担保,但是该笔欠款现在已经全部还清且被上诉人宫**已将欠条原件还给靳**,担保责任已经履行完毕;2.原审法院认定靳**和王**是连带保证,认定有误。欠据中写明“到期还不上由担保人还”,这是典型的一般保证。上诉人有先诉抗辩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宫**并没有提交借据原件,仅仅是提交了复印件,证明效力不足,无法证实起诉时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仍然存在,故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未完成举证责任,举...(本文书还有4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