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和哈鹿港公司答辩称:一、使用“鹿港小镇”作为企业名称经法定程序确认,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没有必要更没有义务对使用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进行确定。即使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冲突,也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当在先注册商标不具备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度,及在后企业名称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不当利用在先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情况下,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对在先注册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鹿港上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鹿港小镇”注册商标达到知名、显著、有影响的程度。鹿港上海公司原审提交一份其自制的“鹿港小镇门店统计表”,主张其旗下的“鹿港小镇”茶餐厅在全世界已近30家,在市场上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审时,其将范围由全世界缩减为全中国。可见,其所称的在先注册商标的影响度和知名度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和假定性。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鹿港上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08年度哈鹿港酒店《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意在证明满*经营的哈鹿港酒店一年的营业收入是894万元,即使按10%计算年利润,也远远超过鹿港上海公司起诉请求赔偿...(本文书还有4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