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大步牛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大步牛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邬*及其委托代理人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大步牛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3164元、护理费48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49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仲裁阶段提交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转账记录用以证明被告的工资标准,仲裁机构却不予认可。仲裁机构认为无法核算被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以安徽省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433元作为被告的工...(本文书还有1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