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融**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经上诉人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张某、冯*出庭作证;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医师张旭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说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融**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判决的鉴定结论无法当做认定事实的依据使用。一审认为“...(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