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刘**、文*、冼振平,第三人周**、谭**、邵**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第三人周**、第三人谭**、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冼振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在执行分配方案中优先受偿原告支出的车辆保管费4200元、维修费3770元,扣减上述费用后再进行分配。
事实与理由:被告冼振平将其名下的桂d×××××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抵押给原告。2016年10月底,因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冼振平,被告冼振平也没有继续支付利息。2017年4月,原告起诉到长洲区人民法院,原告告知法院该车抵押在原告处,且已经解押。如果原告不提供车辆信息资料,法院就无法查封、拍卖。原告支出车辆评估费、维修费、停车费并协助拍卖车辆,原告已将支出费用凭证交给执行局。被告刘**、文*提出原告没有执行依据,与事实不符。故原告请求法院驳回被告刘**、文*的异议,重新分配,归还原告实际支出的车辆保管费、维修费等。...(本文书还有4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