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木吉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小木吉公司。
2.申请号:32639850。
3.申请日期:2018年8月2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汽车;自行车等商品。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号《关于第3263985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作出时间:2019年9月19日。
被诉决定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三、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小木吉公司提交了...(本文书还有2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