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烟草人参公社(烟草人参公社)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烟草人参公社。
2.申请号:29173541。
3.申请日期:2018年2月7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34类,类似群3401-3407):烟丝;电子雪茄;电子烟斗;香烟烟嘴;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电子水烟袋;烟末;雪茄;非贵重金属烟斗;烟袋;电子香烟用雾化器;电子香烟;非贵重金属香烟盒;电子香烟烟弹;鼻烟;卷烟纸;非贵重金属烟灰缸;烟草;香烟;香烟过滤嘴;非贵重金属香烟打火机;火柴;烟斗通...(本文书还有1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