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江山能源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引证商标信息;2.商标使用授权合同;3.产品照片;4.产品销售发票;在行政阶段,斯柯达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斯柯达公司相关材料;2.斯柯达公司商标相关材料;3.斯柯达公司在1992年-2005年在中国销售车辆证明材料;4.1995年-2005年中国各大媒体对斯柯达公司汽车的宣传报道清单及广告材料;5.斯柯达公司参展相关材料;6.在先裁决书;
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报道检索报告。
江山能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审诉讼阶段,江山能源公司向原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2.江山能源公司产品照片;3.引证商标授权使用合同;4.产品销售发票;5.江山能源公司产品说明书;6.词典中关于斯柯达的英文读音及斯柯达、思可达的汉语拼音;
7.斯柯达公司对思可达商标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证据等。
在诉讼阶段...(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