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男,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李**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李**。
2.注册号:19436929。
3.申请日期:2016年3月28日4.专用期限至:2027年5月6日。
5.标志:
6.被宣告无效的商品(第8类):烫发用铁夹、卷发用手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烫发钳、剃须刀、电力和非电力脱毛器、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刮胡刀片。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张*。
2.注册号:14378717。
3.申请日期:2014年4月15日4.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剃须刀、烫发钳、烫发用铁夹、卷发用手工具、刮胡刀片、个人用理发推子...(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