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许昌市正林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国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许昌市正林钢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国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许昌市正林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货款429264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延迟提货损失(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以429264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提货之日完毕)、仓储费5万元。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钢结构制作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封丘钢结构工程,双方约定被告在支付定金之日起20日之后按生产进度陆续提货,并陆续在7天之内提完。如遇特殊情况例外,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天,如超过7天按剩余货品价值2分...(本文书还有3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