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群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59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879元(群松公司已预缴),由群松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省东*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号民事判决。
群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良特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理由如下:(一)良特公司在2019年9月8日擅自与美食家公司、张某1签订饭堂承包合同,严重违反了群松公司与良特公司签订的《饭堂承包合同》约定,属于严重违约根据群松公司与良特公司在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饭堂承包合同》第6条第1款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一方需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而在本案中,良特公司及美食家公司、张某1均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书面通知过群松公司(二)201...(本文书还有3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