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启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丰公司)与被告重庆盆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盆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盆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034元及利息(以5703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20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卖农资产品的企业,被告是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2020年4月和5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农资产品。2020年7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57034元,并承诺在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逾期不付,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到期后,...(本文书还有1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