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市晟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大庆市晟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6万元;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以来,被告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龙凤小镇一期、二期等相关工程,并将其中的部分楼宇分包给大庆市晟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公司再将这些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上述工程均按计划竣工并通过验收,经双方结算汇总,原告施工的项目工程量总价款72,360,799元,扣除各项费用后,...(本文书还有2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