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郑州中部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部大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中部大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9493元及利息(利息以194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税费2593.78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593.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本文书还有1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