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徐**、徐**、徐**、张*与被告刘**、禹州市俊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许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徐**、徐**、徐**、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禹州市俊杰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人保财险许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徐**、徐**、徐**、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029142.56元。(其中第一、第二被告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30日05时许,刘**驾驶豫k×××**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是kn871重型自卸半挂车)顺着禹州市北环...(本文书还有4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