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唐*、周**、唐**、唐**诉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泗阳县120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苏13民辖****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捷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五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120急救中心的起诉。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陶**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县120急救中心负责人戴**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五原告因唐某军死亡产生的损失医疗费143.8元、死亡赔偿金1049200元(含被扶养人唐*、周**生活费66742元)、丧葬费39870.5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5874.94元、交通费1500元,以上1096589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0%计548...(本文书还有4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