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彭**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周*,第三人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49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彭**右拇指挤挫离断伤属于工伤。被告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2月30日,杂工彭**在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加州电子校旧城改造工程财信国际项目部工地工作时受伤...(本文书还有3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