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理馨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顺公司)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理馨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326.9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共计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186.9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9日,原告与大理供电局“某某家苑”全体业主的代理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签订了《前期临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