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尹**、高**、尹**、尹**、尹**因与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市和平乡新立村村民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尹**、高**、尹**、尹**、尹**申请再审称,其户口原藉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新立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以家庭方式取得承包土地41.1亩。1990年11月,其搬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新兴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并未分土地,多次索要无果,向五大连池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本文书还有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