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丛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丛李*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案涉产品特别声称“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系暗示疗效功能,但并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膳食纤维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该产品外包装表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华联超市出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涉案产品系属明知。本案中,华联超市对其销售产品应进行检查验收工作,以保护消费...(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