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殷*,第三人何**、简**、甘**、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约定的月息3分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第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日,第三人何**承租禄丰正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何**召集被告殷**第三人简**、甘**、李**、胡**合伙生产有色金属系列产品,同时被告殷*担任财务职责。2019年4月9日,被告及第三人为生产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