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双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三利仁公司与兴业开发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兴业开发公司给付三利仁公司工程款及损失共计200万元,此款于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40万,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完毕如未按上述给付价款时间节点给付,从2018年5月30日起,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止”2019年10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黑05执****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兴业开发公司转存到马嫦月哈尔滨银行尾号**账户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月鑫都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马嫦月哈尔滨银行尾号**账户内220万元解封2020年3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黑05执异****号执行裁定,驳回鑫都建筑公司的异议请求同时查明:2003年8月11日,兴业开发公司成立。2014年4月17日,兴业开发公司投资人由纪晓刚、纪**变更为纪**、邹*...(本文书还有3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