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与上诉人大庆红骥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骥牧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2015)庆民一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后,红骥牧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黑民终94号民事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7)黑06民初****号民事裁定,双方均不服该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法庭调查的方式审理本案。上诉人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红骥牧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本案应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一审法院未查清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事实;3.一审法院未按照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裁判,违约责任应由红骥牧场承担。
红骥牧场的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相同。
红骥牧场上...(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