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7月8日,被告人许**与被告人赵**到香港枪支店购买枪支,赵**购买了四支以气体为击发动力的手枪,许**帮赵**联系“水客”,赵**支付4000元人民币让“水客”帮忙将该四支枪支从香港带至深圳市交付给许**,许**拿到后再交给赵**。案发后,民警在赵**家中搜出五支手枪。经鉴定,该五支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二、2018年5月,被告人罗**请许**代购枪支。同年7月,被告人许**通过身为船员的被告人宋**将在香港购买的以气体为击发动力的hk416突击步枪一支带回深圳市,并向宋**支付运费2000元人民币,后将该枪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罗**。案发后,民警在罗**家中依法提取并扣押该枪支和格洛克17手枪一支。经鉴定,该两支枪支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三、2018年7月,被告人罗**请被告许**代购枪支。同年8月,被告人许**通过被告人宋**将在香...(本文书还有16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