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系富士通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回城南路xxx号)第二制造部部品加工一课课长辅佐,负责该公司空调热交换器的生产管理以及所涉铜铝原材料调配使用等事宜,吴*与他人商议后在嘉定区漳翔路租借场所,作为富士通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间铜铝购销的中转仓库。该中转仓库由吴*等人实际控制,被告人孙**、杜**系晔舒公司员工,受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对中转仓库进行管理并向吴*等人汇报。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吴*为非法占有富士通公司财产,在原材料供应商经中转仓库向公司供货的过程中,由其利用自己对铜铝原材料调配使用的职务便利,由孙**、杜**等人按照指令提供虚增送货量的单据及在对账过程中予以协助,采用多签单少发货的“飞单”等方式,截留、侵吞富士通公司生产所购的铜铝原材料(价税合计2,800余万元),得手后由吴*联系郭瑞(已另案起诉)等人为其安*销赃事宜。郭瑞系富士通公司热交换器外包单位利帆达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明知铜铝原材料系吴*等的犯罪所得,仍为吴*介绍、安*被告人蔡小男进行收赃,在吴*、蔡小男间传递赃物信息、提供销...(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