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武侯区汇通家居经营部(以下简称汇通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汇通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1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0元;3.被告向其支付2017年11月工资347.37元、12月工资2129元;4.被告向其支付休息日工资10519.54元;5.被告向其支付年休假未休工资3144.83元;6.被告向其补足法定节假日工资2225.29元。事实和理由:其2006年4月入职,并担任红星店店长,2007年9月其因生育小孩未工作,于2011年8月恢复工作,仍担任该店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购买社保,并长期拖欠其工资。其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被告...(本文书还有2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