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恩赫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赫途公司)与被告鼓楼区润北汽车修理厂(润北汽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经营者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恩赫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配件欠款79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因汽车修理需要,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但一直是签单从未付款,经原告统计共计拖欠配件款7915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是推托。故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润北汽修厂辩称:原告诉请金额不对,账目没有对清,而且原告必须出具发票。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销售清单,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提供的银行汇款明细,客观真实,但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