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辛**,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宋*诉被告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王**、王**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4日,在汝州市238线园艺场门口路段,原告乘座杨*驾驶的洪都牌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时,被告王**驾驶王**所有的豫xx号**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左转弯时与原告乘座的电动车相撞,导致车辆损坏原告宋*严重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5年4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作出汝公交认字(2015)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杨*)和原告(电动车乘座人宋*)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本文书还有2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