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1627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间,原告为被告在亳州高速时代华府、亳州金大地及蒙城工地等做外墙保洁等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后经结算,被告分别于2019年3月6日和2019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尚*原告劳务费316277元。后经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杨**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出示。一、丁**提交的证据:证据一、丁**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欠条和...(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