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孙**、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尾款40万元并按照购房款的30%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原告郭**与被告孙**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郭**名下位于临颍县建***小区**幢**单元**号,建设面积共160.09平方米的房屋以93万元的价格专卖给孙**。2020年6月28日,原告郭**、被告孙**、于**三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于**加入房屋买卖合同,由孙**、于**作为共同购买人购买郭**的房屋,孙**同意将该房...(本文书还有1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