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9年5月22日10时许,上诉人赵**采用背包藏毒和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1400.77克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实上诉人赵**归案经过的查获经过说明材料、当场盘问笔录、排毒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封存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现场和毒品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查获毒品数量和种类的称量记录、抽样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赵**运输毒品经过的证人朱*、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赵**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所作供述与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无...(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