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郑**、黑龙江侨迪斯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郑**委托代理人尹**到庭,被告黑龙江侨迪斯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原告与被告郑**是经人介绍相识,被告郑**自称能办理出国手续,原告和被告郑**协商办理圣基茨劳务移民手续,被告郑**说一共需要80000元,一次性缴纳还有优惠,原告轻信了其的谎言,一次性缴纳了78000元。当时被告郑**为原告出具一份收条。此后,被告郑**又称将款项交给了第二被告黑龙江侨迪斯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办理,郑**将收据换成黑龙江侨迪斯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票据,但此后被告郑**和第二被告黑龙江侨迪斯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出国手续,原告多次催问,被告郑**又辩称办理出国的黑龙江侨迪斯出入...(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